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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姻调查:前夫离婚后欠债,约定分割的财产会被执行吗?

发布时间 2025-12-25人气:69

离婚时已白纸黑字约定房产归女方与子女所有,后续男方产生债务,该房产是否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针对此类离婚财产约定与债权人权益的冲突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一、案情简介

异议人刘某某与骆某甲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骆某丙、骆某乙两名女儿。2017年12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备案并加盖公章,其中明确约定:位于武鸣区标营路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某及两个女儿共同所有,且待房地产权证审批完成后一个月内,由骆某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协议签订后,因骆某甲未配合履行义务,案涉房产始终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仍登记在刘某某与骆某甲名下。

2022年8月,李某某以骆某甲拖欠2020年8月劳务报酬4000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骆某甲向李某某支付该笔劳务费,但骆某甲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随后,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对案涉房屋采取了执行措施。刘某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女儿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法院审理思路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执行异议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一)排除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刘某某与骆某甲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而李某某与骆某甲的债务纠纷发生于2020年8月。从时间线来看,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刘某某与骆某甲无法预判离婚后会产生案涉债务,因此可以排除双方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二)离婚协议具有公示效力,未过户非因异议人过错

案涉《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备案并加盖公章,已具备相应的登记公示效力。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及两个女儿即依法享有请求骆某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而案涉房产至今未完成产权变更,系因骆某甲未履行协助义务所致,并非刘某某自身存在过错,属于“非因权利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三)异议人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应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稳定性

一方面,刘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与李某某对骆某甲享有的“支付劳务费”的普通债权虽属平等债权,但从权利内容来看,刘某某的权利直接指向案涉房屋本身,针对性更强;从权利背后的价值导向来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还包含情感补偿、子女抚养、保障一方生存权益等多重考量,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财产倾斜亦符合公序良俗,在无明显不正当目的、未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况下,应得到尊重与保护。
另一方面,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状态经过一定时间后,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无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轻易打破该稳定状态,否则将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与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裁判结果

综上,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案涉位于武鸣区标营路房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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