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未成年工劳动安全保护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用人单位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